昆明市三部门联合发布第四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1人被刑拘
2024-09-24 17:10:21 来源:昆明信息港
近日,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第四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。
1.云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宣传诊所及销售团购医疗项目,在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的情况下,擅自制作医疗广告并委托美团平台代为发布,其行为构成“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发布医疗广告”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2.昆明某中医馆有限公司为增加产品销量,在自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,宣传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具有“主治、消炎、解毒、退热、止泻”等易使该产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,构成“发布使用易使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”的广告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3.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商品时,在未能提供相关依据的情况下,宣称其产品具有“控油、去黑头,97%认同水润、91%认同温和舒适肌、88%卓效减缓干燥”等内容,构成“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”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4.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店铺销售的“冰岛母树普洱茶”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。经查证,该公司在其商品“冰岛母树普洱茶”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与其无任何生意往来,该公司的行为构成“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茶叶”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5.昆明某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其产品“复方虫草补肾口服液”有“肝病克星,抗肿瘤能力是硒的4 倍,帮你解决久咳不愈、睡不好觉、爬楼呼吸困难、喘不过气、抵抗力差”等内容,构成“药品广告不得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”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6.昆明某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网店时,为使消费者感觉到其商品降价幅度大而达到促销的目的,便通过抬高商品“原价”的方式进行销售,构成“价格欺诈”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。
7.网民朱某某因与前妻存在经济纠纷,在抖音平台发布三条视频,配文“认识的人看看此人必(逼)我上梁山。”“3个人联合起来搞我一个月以后我让你后悔不还钱就……”“我现在说了一个月3000还我17万还完,不还我就杀了他全家。我在这里说一声对不起我爸妈小孩,希望大家以后出新闻不要评论我。”等网络暴力言论。朱某某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,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,东川区公安部门予以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。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,消除影响。
8.网民杨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被“12123”处罚的截图,被处罚原因为“向女交警表白,县大坡与秀屏路交叉口。”。经核实,系杨某某为博取流量,通过软件嫁接拼凑“12123”APP违章处理已缴费界面在网上发布,误导公众认知,其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。目前,禄劝县公安部门已依法对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。
9.网民罗某某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评论区恶意侮辱谩骂某知名教授,罗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名誉。五华区公安部门依法传唤罗某某,对其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处罚,消除影响。
10.网民李某在短视频平台发视频称“帮人顶罪,仅限这个月500万,九月份枪毙”“你帮我问问,现在你们卖烧猪肉的那么多人,生意那么难做,你问问有没有想死的。”。其视频内容为不实信息。盘龙区公安部门依法传唤李某,其对制作并发布不实视频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,表示出于在网上看到此视频觉得搞笑才发布该消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予以李某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,消除影响。
11.网民罗某某在抖音发布“晋城某冷库泡沫箱着火,里面有人,赶紧救火。”的不实信息。经查,罗某某为博眼球,将其他地方看见的冷库着火视频下载,配以晋城冷库着火的文字发到自己账号上,罗某某的行为涉嫌散布谣言、扰乱公共秩序。晋宁区公安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予以罗某某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立即删除文章,消除影响。
12.段某某在抖音平台使用特警图片做头像,发布多条民警日常工作的视频和图片吸引流量,将自己包装为警察人设,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并在平台带货卖水果。经核实,段某某非警务工作人员,其发布相关不实信息给警务人员造成不良影响。目前,段某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西山区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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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: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农药、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(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)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未经审查,不得发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: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负责。
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、说明书应当清楚、明显,生产日期、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,容易辨识。
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、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销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: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。
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